《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主要修改內容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主要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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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
新《條例》共修改了36條,刪除了19條,增加了4條 。對與三孩生育政策無關的內容,原則上未作修改 , 主要內容和特色體現在三個方面:
優化生育政策
一是落實國家生育政策,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
二是明確優化生育政策的目標,即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主要修改內容】三是盡可能放開生育限制 , 如擴大生育登記服務對象范圍 , 明確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進行生育登記;取消了再生育審批,對因子女死亡或者殘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無需審批 。
四是取消處罰條款,對生育三孩以上子女的,取消社會撫養費征收 。
完善支持措施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財政、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
二是加大對生育保障的支持力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婚假);增加產假九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歲以下期間 , 給予夫妻雙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兒假 , 以上假期基本都處于全國較高水平 。詳見下圖: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主要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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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江西發布)
三是拓展優生優育服務范圍 。規定對育齡婦女開展圍孕期、孕產期保健服務,承擔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規范開展不孕不育癥診療 。
保障合法權益對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計劃生育家庭,繼續實施現有的獎勵扶助措施 。
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上述人群眾建立健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的條款;
對獨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的,增加了“其子女所在單位應當每年給予適當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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