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西安肺炎疫情期間工資怎么算


2020西安肺炎疫情期間工資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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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西安肺炎疫情期間工資怎么算
陜西省人社廳印發《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 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支付生活費 。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
為指導企業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的勞動用工工作,關于企業和職工關切的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資待遇等問題,陜西省人社廳整理了一份用工指南 。
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問題: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 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
疫情防控期間勞務派遣用工問題: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被采取隔離措施期間工資待遇問題: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因被采取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 。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 , 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
企業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問題:除被隔離治療或隔離觀察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觸者外,企業按照政府規定延遲復工的,參照國家和我省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生活費 。企業與職工協商在此期間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期的(包括企業自設的福利假),按照相關假期規定支付工資 。
因政府采取緊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工資待遇問題:參照“企業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待遇問題”意見處理(上一條) 。
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的工資待遇問題: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 。
在春節延長假期間(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業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 , 按照不低于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相關規定執行 。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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