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 三 )


2.見習期間被見習單位或其他單位招、錄用的 , 可提前終止見習 。見習單位應在2周內向所屬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報告,填寫《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結束認定表》并為見習人員辦理提前終止見習手續 。見習人員在就業見習期間實現就業的(指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就業方式,不包含升學、參軍入伍及其它統計范疇的就業,下同) , 見習補貼按畢業生實際參加見習的月份計算,不足整月的時間按整月計算 。除因實現就業外,見習人員沒有按見習期規定時間完成見習,見習時間不足3個月的不予發放就業見習補貼 , 超過3個月的按畢業生實際參加見習的月份計算 , 不足整月的時間,不超過15日(含15日)的不計入補貼范圍,超過15日的按整月計算 。
3.符合見習條件的人員在同一見習單位只可進行一次見習,在不同見習單位可多次進行見習 。見習人員見習累計期限不能超過12個月 。
4.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對見習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 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人員進行公示 。對見習人員的見習情況及見習單位的見習補貼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見習材料的歸檔工作等,見習檔案保管期限為10年 。
第十五條 見習工作的監督檢查
1.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所屬見習單位開展就業見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對見習補貼的使用進行監管 。每月對見習單位開展見習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見習工作管理、見習人員在崗情況、見習補貼發放和使用、見習人員意外保險交納等情況,根據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形成檢查紀實并存檔 。
【沈陽市青年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2.杜絕將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就業見習范圍,虛報冒領見習補助資金和瞞報中途退出見習人數、見習補貼不落實等情況 。上述情況一經發現取消見習單位資質,并追回財政補貼資金 。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
3.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的就業見習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對檢查發現虛報、瞞報見習補貼或見習補貼使用存在問題的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追究區、縣(市)、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具體責任人和領導相關責任 。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沈陽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沈人社發〔2010〕103號)文件即行廢止 。發布之前尚未完成見習的畢業生,補貼政策按原政策執行至見習期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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