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離婚冷靜期有多少天?

【武漢離婚冷靜期有多少天?】

武漢離婚冷靜期有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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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離婚冷靜期有多少天?
30天 。自婚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申請 。
離婚流程解釋如下:
夫妻雙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記機關遞交離婚登記申請;
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如果三十天內,雙方都沒有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接下來的下一個三十天內 , 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 。
在第二個三十天內 , 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的,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經審查 , 由婚姻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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