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北京房山區碧岸瀾庭二期共有產權房剩余房源銷售公告( 二 )


6. 本項目以往已選房家庭放棄已選房源 , 放棄房源將一并納入本次剩余房源配售中 。
(五)選房前銷售單位在公證處的監督下進行電話通知;選房當日由公證處對選房活動進行現場監督公證 。
三、配售對象
碧岸瀾庭項目(二期)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房源安排,將結合房山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項目申購登記家庭數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本項目配售對象為以下兩類:
(一)面向房山區戶籍的無房家庭、在房山區工作的本市其他區戶籍無房家庭和在房山區工作的非京籍無房家庭 。
(二)面向本市城六區(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戶籍無房家庭、在城六區工作的本市其他區戶籍無房家庭和非本市戶籍無房家庭 。
四、監督管理
(一)為確保共有產權住房剩余房源銷售工作公平、公正,房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對銷售行為進行監管,公證處對報名登記、電話通知、現場選房、棄選、房源銷售統計工作進行公證 。
(二)申購家庭應在申購階段如實提交家庭信息,并據實承諾符合本次申購相關條件 。選房前提交的紙質材料應與網申家庭信息保持一致 。對通過隱瞞家庭住房狀況、偽造相關證明等方式,弄虛作假,騙購共有產權住房的家庭 , 一經查實,嚴格按照《辦法》取消其資格,禁止其十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由開發企業與其解除合同、并由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法律責任 。
(三)對有關單位和銷售單位工作人員在共有產權住房資格申請、審核、公示、銷售、退出等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五、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申請人及家庭全體共同申請人名下有集體土地上合法住房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須承諾如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在補償安置時,不得選取房屋安置補償方式,或將已購共有產權住房予以騰退后再選取房屋安置補償方式 。
(二)申請家庭應推舉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作為主申請人,并如實配合售樓處人員填報家庭信息 。申請家庭未如實填報家庭信息或錯報家庭信息,導致網上填報信息與實際家庭信息不一致而未審核通過的,不予接受復核,不得參與選房 。
(三)申請家庭放棄選定住房或選定住房后未簽訂購房合同,累計兩次及以上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
(四)根據《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7〕16號)和市政府批準,碧岸瀾庭項目(二期)A區1-7號樓和B區6號樓由集資建房轉化為共有產權住房,按照共有產權住房進行銷售、管理 。
本項目維持土地供應方式不變,不動產登記證注明房屋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劃撥)” 。購房人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滿5年轉讓房屋產權份額的,不再補交相關土地費用 , 新購房人取得的房屋性質不變 , 仍為“共有產權住房(劃撥)” 。
(五)本項目于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 , 不執行《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0號),此類轉化項目,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文件中未約定全裝修交房,本項目交房標準為毛坯交付(無樣板間) 。
(六)本項目為集中供暖,其中,A區1-7號樓為地板熱輻射采暖,B區6號樓為散熱器采暖 。除A區1-4號樓頂層結構層高為2.7m,其他樓棟、樓層層高為2.8m 。
(七)剩余房源項目簽訂三方合同,其中甲方(出賣方)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交換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 乙方為購房人,丙方為北京市燕房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政府份額代持機構),本項目由北京市保障性住房交換服務中心有限公司收購 , 負責銷售、開具票據、資金監管、工程進度監督及房屋交付等,管理建設單位為北京科教合作社,由北京科教合作社負責履行管理建設、前期物業、大產權辦理、工程保修等工作 。丙方代表政府持有共有產權住房政府份額 , 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負責具體管理服務工作 。
(八)共有產權住房剩余房源項目支持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組合貸款 。
(九)選房順序號確認后,如果出現審核資格未通過或其他原因不能選房,該選房順序號作廢,后續選房順序號自然遞補 。
(十)對購房家庭聯網資格審核結束后,售樓處公示審核結果和選房順序號、時間、地點,為期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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