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數字峰會期間民用航空器和空飄物禁飛通告


2022數字峰會期間民用航空器和空飄物禁飛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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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第五屆數字中國建設峰會及相關配套活動的順利進行,現決定在大會舉辦期間,對我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長樂區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 。有關事項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對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臨時性管理 。
二、公安機關會同民航、氣象、體育、農業農村、林業、海洋與漁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進行登記;可以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予以臨時封存,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采取臨時封存措施 。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空飄物 。
四、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相關規定,依法申報飛行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飛行 。在我市上述五個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升放時,應當依法經負責重大活動空中安全的機構或部門同意 。
五、對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各有關部門應當開展依法從事民用小型航空器飛行和空飄物升放活動的宣傳,加強巡查和檢查,并建立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監管信息的協同通報機制 。
六、違反《通告》規定的,對未經批準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處罰:(一)故意在管控區域內,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經批準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行為,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分別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予以處罰 。(三)拒不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登記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予以處罰 。
【2022數字峰會期間民用航空器和空飄物禁飛通告】七、本通告自2022年7月23日起2022年7月24日止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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