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哈爾濱受表彰人員落戶申請條件+申請材料


2020哈爾濱受表彰人員落戶申請條件+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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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見義勇為或英勇救險、救助等受到哈爾濱市政府(含)以上表彰獎勵、被評為哈爾濱市勇敢市民(含)以上等項榮譽、被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各區政府年度內評為“十佳”先進人物的人員、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援鄂醫護人員 , 可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岳父母和直系兄弟姐妹辦理落戶 。
【2020哈爾濱受表彰人員落戶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申請材料:
落戶申請書、勇敢市民、“十佳”先進人物等榮譽證書或評選單位證明;
新冠肺炎疫情援鄂醫護人員證明、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 。
隨遷人口與申請人不在同一戶籍的,還需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等相關材料 。
已購房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或購房合同原件和稅務部門制式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黑龍江增值稅普通發票)原件;
到租賃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落戶的,需提供房主同意證明書、房屋租賃手續 。法定工作日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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