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保價服務怎么賠償 順豐保價不按保價賠償怎么辦( 三 )


國咨解案表示 , 根據《合同法》規定 , 快遞服務企業與消費者建立的是物流服務合同 , 合同成立后 , 快遞服務企業有義務把快遞物品按時且完好無損地送達目的地 。當消費者對物品進行保價后 , 快遞公司更因遵循契約原則 , 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
國資律師汪洋指出 , 快遞運輸中受損 , 消費者維權艱難 。雖然有《郵政法》47條關于“保價”的規定 , 但各個快遞企業依然制定了自己的賠償標準 , 并以格式條款的方式印制在快遞單上 , 消費者只能被迫同意 。
律師建議 , 消費者在遇到快遞不能得到賠償時 , 可以進入國家郵政局申訴網站進行申訴 , 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以進行申訴 , 第一已經向快遞公司投訴 , 超過7天沒有處理結果;第二快遞企業受理投訴 , 但對企業處理和答復不滿意;第三企業投訴渠道不暢通 , 投訴無人受理 。消費損失較大的 , 建議通過律師幫助維權 。
另據媒體報道 , 2020年7月2日 , 崔先生在河北省唐山市用順豐寄出了一件快遞 , 托寄物為“瓷器” , 保價金額“4200元” , 保價費用“21元” , 目的地為“北京” , 運費18元 , 費用總計為39元 。然而 , 該快遞在運送過程中被摔壞了 , 該快遞外包裝有破損 , 里面的瓷器也破損了 。
不過 , 崔先生稱 , 順豐公司拒絕按照先前約定的“保價金額”進行賠償 , “市場價格在5000元左右、成交價4200元的瓷器 , 他們居然說只能賠償1000元!”
對此 , 浙江弘源律師事務所指出 , 本次事件中 , 順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約定 , 將崔先生的物品完好的運輸到約定地點 , 順豐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 , 應對崔先生進行賠償 。
浙江弘源律師事務所認為 , 對于賠償標準 , 順豐公司在攬收崔先生貨品時 , 對于崔先生提出的保價金額系4200元并未提出異議 , 并按該金額收取了保價費 , 也未申明附加條件 , 也就是說合同成立時雙方認可貨物價值為4200元 。同時 , 崔先生與買家金先生的交易行為也能證明該物品價值4200元 , 且崔先生是足額保價的 , 那么依據順豐公司的保價規則 , 順豐公司應當依照約定的保價款金額4200元賠付崔先生 。
除上述案例之外 , 財經網科技留意到 , 媒體近年來報道順豐快遞保價發生投訴的事件也不在少數 。在黑貓投訴平臺上 , 有關順豐保價爭議的投訴超過了5000條 。
快遞公司應盡保價告知義務
在部分消費者看來 , 快遞公司的本職工作就是將快遞安全地寄往指定地點 , 因此保價服務存在著服務拆分和轉嫁責任給消費者的嫌疑 , 但郵寄貴重物品選擇上一個保價已成為大眾一貫的選擇 。
那么 , 不保價的快遞 , 快遞公司能否免除賠償責任嗎?
對此 ,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閆創曾向媒體給予了否定的回答 。在他看來 , 快遞公司所提供的保價條款屬于格式條款 , 有告知消費者的義務 。但目前隨著電子單的推廣 , 快遞公司推出的小程序等平臺對保價服務條款的顯示容易造成消費者的忽略 。
此前 , 有媒體曾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案例發現 , 當出現快遞公司未盡保價告知義務時 , 法院的判決均傾向消費者訴求 。
據報道 , 2016年 , 原告陶某通過中通快遞寄出翡翠原石和翡翠掛件等貴重物品 , 價值10300元 , 且快遞未保價 。但該快件丟失 , 雙方無法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 , 故訴至法院 。
本案的爭議點之一便是消費者是否被告知快遞保價 。被告中通快遞辯稱的理由之一為 , 快遞詳情單已以顯著方式提醒客戶寄遞貴重物品應保價 , 并注明簽署快遞單即表示認可收派員已履行提示義務、當面檢視內件及客戶已仔細閱讀并同意背面契約條款 。
但法院并不認同中通快遞已盡告知義務 。其判決認為 , 原告陶某并未在相關欄項上簽字 , 被告中通快遞既承攬原告交寄的物品 , 訂立運輸合同 , 就應承擔保證物品完好、及時、準確到達約定地點的義務 , 其收寄物品后未盡妥善保管義務 , 致該物品丟失 , 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并退還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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