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的管理,維護液化氣經營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燃氣事業的發展,保障安全供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天津市公用局是本市液化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天津市燃氣管理處負責本市液化氣行業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公安、工商、勞動、技術監督、規劃、交通等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申請經營液化氣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來源穩定和符合標準的液化氣;
【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規定 天津市液化石油氣管理規定】(二)有符合安全技術防火規范的固定地點和設施;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壓力容器;
(四)有熟悉液化氣技術的專職管理人員;
(五)有營業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 經營液化氣的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領取《燃氣企業資質證書》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準登記注冊 。
經營單位所屬的供氣站,必須取得市燃氣管理處核發的《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后,方可銷售 。
未取得《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液化氣經營業務 。第七條 經營單位(含供氣站)歇業、停業、變更、合并、撤銷的,須對用戶妥善安置,并提前30日向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經營單位應建立用戶檔案,向用戶發放供氣保證書和換氣本(卡),定期向市燃氣管理處報送統計報表 。第九條 經營單位在經營銷售場所明顯部位應懸掛《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液化石油氣準銷證書》,并公布營業時間、氣瓶重量和價格,設置公平磅秤,實行合理退殘(留氣) 。第十條 經營單位實行計劃價格的,必須執行市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價格,不得擅自調價 。
實行市場價格的,應定價合理,公布價格,并保持價格相對穩定 。市場價格的定價標準和調價幅度須向市燃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液化氣站,必須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并經市燃氣管理處審核同意 。

液化氣站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城市燃氣設計規范》:設計、施工單位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氣管理處會同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共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有關安全管理、安全防火等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防火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保障供氣安全 。液化氣站應有醒目的禁火標志 。定期對用戶進行安全宣傳,發放安全使用須知 。第十三條 液化氣氣瓶充裝,實行倒殘、檢漏、檢量復秤制度,禁止漏氣瓶,超、失重等不合格的液化氣氣瓶運出充裝站 。第十四條 經營單位投入使用的液化氣氣瓶和調壓器,必須選用國家定點單位生產的產品,其品種應相對集中 。液化氣氣瓶應有明顯的經營單位的標志,具體標志由市燃氣管理處確定 。第十五條 從事液化氣充裝的單位,必須向勞動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
液化氣貯罐、液化氣槽車罐體必須逐臺領取勞動管理部門頒發的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
液化氣貯罐、液化氣槽車罐體及其壓力容器、安全附件,由勞動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修、更換 。第十六條 經營單位的操作人員,須經過市燃氣管理處和公安、勞動管理部門的有關經營服務、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七條 經營單位須按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按期向市燃氣管理處繳納管理費 。第十八條 使用液化氣40公斤以上的用戶,應向市燃氣管理處提出申請,并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查同意,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后,方可向經營單位購氣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按液化氣安全使用須知操作使用;
(二)不準燒烤、摔砸、倒臥液化氣氣瓶,不準排放液化氣氣瓶內殘液;
(三)不準使用明火檢查泄漏;
(四)嚴禁私自拆修液化氣氣瓶角閥和調壓器;
(五)液化氣汽車槽車不得直接向氣瓶充裝液化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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