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教育考試院致長沙市自考考生的公開信( 二 )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明確了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為情節嚴重犯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9.考生若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于情節嚴重的作弊考生可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考生如在考試中使用手機的,將取消本次考試所有報考課目的成績 ??忌鐚⒃嚲砼恼蘸笸鈧鳎瑢儆诜缸镄袨?,一經發現將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
【長沙市教育考試院致長沙市自考考生的公開信】考點對考生違規行為認定時,不論考生是否簽字,凡有兩名相關考試工作人員對考生違規事實記載并簽字的,即可由考點匯總并加蓋印章,連同考生違規材料交由當地考試機構 。對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不論是在考試過程中發生的、在視頻監控錄像中發現的,還是在評卷過程中發現的,以及被舉報查實的,我院均通過“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自助服務系統”考生個人空間告知 。考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應到當地教育考試機構簽收處理決定書,凡不簽收的,視為認可處理決定,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對所有處理決定書的保存期限均為6個月 。
考生違紀舞弊情況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伴隨考生一生,作弊考生在今后深造、用人單位聘用等方面可能會受到影響 。這對任何人來講,其代價是沉痛的,也是不值得的 。
請各位考生按誠信考試要求,珍惜個人名譽,遵守考試紀律,共同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確保自學考試的良好聲譽 。
預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績!
長沙市教育考試院
2021年10月12日
原文鏈接>>>致長沙市自考考生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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