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買賣合同樣本 玻璃買賣合同樣本( 四 )


② 貨物在原產地、質量、規格及性能等方面符合本合同有關規定的要求;
③ 貨物在正確安裝、合理操作和維護保養的前提下,在壽命期內質量正常、良好;
第六條 產品責任
6-1.在質量保證期 年內,對于因使用本合同項下之貨物所導致損失,甲乙雙方應按下述規定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① 因不正當使用所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負責,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按乙方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的要求或乙方的書面指示對貨物進行使用;
② 因貨物本身的質量缺陷或乙方所提供的有關資料或乙方的書面批示的錯誤所導致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③ 甲乙雙方的責任按本合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界定 。
④鋼化玻璃的自爆率必須控制在5‰以下,否則由乙方負責更換并承擔相關損失 。
⑤乙方必須保證玻璃不會霉變并提供玻璃存放保管的書面指南 。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乙方違約責任
如發生下列情況,視為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規定,乙方應按下述規定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① 延遲交貨: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條所規定的期限及時間向甲方交貨,乙方應向甲方承擔如下違約責任:
a、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該批貨物合同價款的 %的違約罰金 。
b、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及時付款,乙方交付貨物的期限自動予以相應延長 。在這種情況下,只要乙方遲延(交貨)的期間未超過甲方遲延(付款)的期間,即不應視為乙方違約 。
② 貨物不符
a、 如乙方所提供的貨物在數量、質量、規格及原產地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乙方應在自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內采用最快的運輸方式自負一切費用及風險,補足數量不足的部分或更換質量、規格、原產地不符的部分 。
b、 在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屆滿之前,如乙方所提供的貨物在性能/內在質量等方面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乙方應在自收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內自負一切風險予以更換 。
c、 如乙方所提供的貨物經更換后仍不能達到本合同有關規定的要求,甲方有權決定選擇對貨物作報廢處理或要求乙方將合同價格在合理的幅度內予以降低 。
d、 在乙方對質量不符的貨物予以補足更換完畢并達到合同有關規定之前,視為乙方遲延交貨,乙方還應承擔本合同條款第1、2條所規定的違約責任(如甲乙方貨物是否符合本合同有關規定看法不一致,以畢節市技術監督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為準,必要時可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權威檢測確定) 。
③ 貨物不符合甲方的批次、順序和配套,甲方將不會按第四條的支付條件付款 。
第八條 不可抗力
8-1.簽約雙方任一方由于諸如戰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故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本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并且它的發生及后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
8-2.受阻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用傳真通知對方,并于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文件及預計影響的天數用特快專遞給對方審閱確定 。
8-3.但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預計將持續60天以上,受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的一方容許另一方單方終止合同,同時進行結算,雙方均不得違約 。
第九條 保險
9-1.乙方負責自負費用辦理全部貨物從 發運至到達交貨目的地全過程的保險及保護事宜 。
第十條 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10-1.修改:經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才可得以修改 。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應采取書面形式,由本合同雙方授權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
10-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得以終止:
① 如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可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終止本合同;
②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遲延履行其合同義務超過60個公歷日,另一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有權要求對因遲延而導致的損失進行賠償 。
③ 至辦完貨物交接手續與貨款結算后,本合同終止 。
10.3.對本合同任何單方面的終止均應以提前三十個公歷日向對方發出書目通知為前提 。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11-1.凡因本合同或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爭議均應首先由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 。如協商在3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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