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三大證件 動物防疫合格證( 二 )


(3)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有隔離設施;
(4)在動物卸載區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所,配備車輛清洗消毒設備 。
(五)動物入口和動物產品出口應當分開設置;
(6)屠宰率處理室入口處設有人員更衣室;
(七)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辦公室和休息室;
(八)待宰圈和病畜觀察圈內的應急屠宰室;還應設置封閉熏蒸室,用于加工原毛、生皮、鹿茸和骨角 。
第十三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一)動物裝卸平臺應當配備照度不低于300Lx的照明設備;
(2)生產區配備良好的照明設備,地面、平臺、墻壁、香榧應耐腐蝕、防潮、易清洗;
(3)屠宰間配備檢疫控制臺和照度不低于500Lx的照明設備;
(4)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污水處理設施和設備 。
4.第十四條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建立動物準入、動物產品登記檢疫、疫情報告、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
(三)隔離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五條動物隔離場所的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養殖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市場等動物隔離場所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市居民區、文教科研等人口密集區、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飲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
2.第十六條動物隔離場所的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地周圍有圍欄;
(2)在場地出入口設置門寬、長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
(3)飼養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有隔離設施;
(四)配備消毒、診斷、治療、檢測等防疫設備的獸醫室;
(5)飼養區清潔道路和污染道路分開設置;
(6)在飼養區入口處設置更衣室 。
3.第十七條動物隔離場所應當具備下列設施和設備:
(1)在場地出入口設置消毒設備;
(2)有無害化處理、污水處理設施和設備,
4.第十八條動物檢疫場所應當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加邢嚓P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畜牧業 。
5.第十九條動物檢疫場所應當建立動物和動物產品登記、兔疫、用藥、消毒、疫情報告和無害化處理制度 。
(四)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
1.第二十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距離動物養殖場、養殖小區、畜禽養殖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診療場所、動物及動物產品市場、飲用水源3000米以上;
(二)距離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區和公路、鐵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的,
2.第二十一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場地周圍建有圍欄;
(2)在場地出入口設置門寬、長4m、深0.3m以上的消毒池,并提供單獨的人員消毒通道;
(3)無害化處理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并有隔離設施;(4)無害化處理區設有染疫動物撲殺室、無害化處理室和冷庫;
(5)人員更衣室設在動物捕殺室和無害化處理室的入口處,消毒室設在出口處 。
3.第二十二條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1)配置機動化消毒設備;

(2)動物撲殺室、無害化處理室等 。配備相應規模的無害化污水處理設施和設備;
(三)有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專用密閉車輛 。
4.第二十三條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建立病死動物、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后的入場登記、消毒、物流登記和人員防護制度 。具有動物防疫資格證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認可其申請條件 。
不及物動詞申請材料目錄
(1)新辦、變更需提供《動物防疫合格證申請表》(原件2份),延續需提供《動物防疫合格證年審申請表》(原件1份);
(二)申請人以工商所名義出具的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三)投標單位和場所的基本情況(原件1份);
(4)該場所的地理位置圖 。各功能區平面布置圖(原件各1份);
(5)設施設備清單(原件1份)(特別是防疫設施設備清單及其功能說明);
(6)管理制度材料(原件1份)(特別是防疫制度文本、現場實際情況照片等材料);
(七)動物防疫條件自查表和現場檢查表(原件各1份);
(八)申請人的管理人員、防疫人員和鄉村獸醫人員的身份資格證明、健康證明、身份證等資料(復印件各1份);
(九)可選附件:鄉鎮(街道)當地獸醫站出具的書面材料、鄉鎮政府提供的書面材料、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的環評材料(原件各1份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