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賠償(北京市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四 )


遼寧地區

2021年1月23日 , 遼寧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遼寧省全體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738元 , 根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遼高法[2020]7號)規定 , 即日起 , 遼寧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2738元/年進行計算 。
西藏地區

2021年1月26日 , 西藏自治區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西藏自治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156元 , 根據《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實施方案》(藏高法[2020]21號)規定 , 即日起 , 西藏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41156元/年進行計算 。
寧夏地區

2021年1月21日 , 寧夏回族自治區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寧夏回族自治區居民收入數據 , 其中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720元 , 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9元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 , 自2014年1月1日起 , 寧夏地區交通事故糾紛中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自治區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目前 , 寧夏地區已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試點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即日起 , 寧夏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進行計算 , 其中交通事故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5720元/年計算 。
甘肅地區

2021年1月20日 , 甘肅省統計局公布 2020年度甘肅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數據 , 其中 ,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822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4615元 。目前 , 甘肅地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已試點統一按照城鎮居民賠償標準計算 ,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主要賠償項目標準和提供的必要證據均參照《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文件執行 。即日起 , 甘肅地區人身損害糾紛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均按照新標準33822元/年進行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均按照新標準24615元/年進行計算 。
關聯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 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修正)
……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 ,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 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 按五年計算 。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 , 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 , 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 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 按五年計算 。
第十六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 , 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 , 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 ,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 , 按五年計算 。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 , 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 , 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
第二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 , 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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