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燃氣安全工作方案 燃氣安全使用工作方案( 四 )


燃氣安全使用工作方案篇5
為深刻吸取近年來餐飲場所燃氣泄漏爆炸事故教訓,切實加強餐飲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進一步加強餐飲場所燃氣安全監管工作,預防餐飲行業燃氣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委[_]1號)、《河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省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冀安委[_]2號)和《衡水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市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衡安l_]2號)、《武強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縣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專項治理行動實施方案 。
一、治理范圍和目標任務
(一)治理范圍 。
使用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燃氣的餐飲場所,包括各類酒店、飯店、火鍋店、燒烤店、小吃店及其他餐飲場所等 。
(二)主要任務 。
依據安全生產、公安消防以及燃氣,餐飲行業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對存在燃氣使用安全隱患的餐飲場所,責令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采取停產停業整頓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
(三)工作目標 。
通過開展餐飲行業燃氣安全專項治理行動,進一步治理餐飲行業安全環境,督促燃氣經營企業和餐飲行業落實安全供氣和用氣貴任,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燃氣事故的發生,保障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
二、工作內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飲場所,一律依法取締:
1.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的;
2.相關證照不全的 。
(二)凡達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飲場所,立即停業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營業:
【幼兒園燃氣安全工作方案 燃氣安全使用工作方案】1.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
2.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 。存瓶總重量小于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 。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
(3)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
( 4)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
(5)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帶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并記錄 。
(6)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 。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
3.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
4.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
5.應當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不得使用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 。
6.嚴禁在液化石油氣氣瓶中摻混二甲醚 。
7.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燃氣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
8.從業人員經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
9.應當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
10.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
三、領導機構和部門職責
為加強對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的領導,成立鎮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安監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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