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車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企業車輛管理的規章制度( 四 )


第19條 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項目時,須電話征得車輛主管同意,經200元以上車輛主管經綜合辦主任同意后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
第20條 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并經車輛主管進行登記核查,同意交由綜合辦審核、登記、驗收保管 。
第21條 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說明修車類別、項目、部位及費用預算,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綜合辦主任審批;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綜合辦主任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 。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綜合辦主任審核、總經理審批 。
第22條 駕駛人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輪胎總價30% 。
第四章 附則
第23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
第24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
第25條 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沖突者,自本規定頒布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
企業車輛管理的規章制度篇5
為了確保公司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司利益,規范人員、車輛、公司貨物出入 。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條:人員管理
1.本公司員工按規定時間上、下班并打卡 。按《考勤打卡管理規定》執行 。新廠與老廠在不同區域上班的員工,須按規定在本區域打卡,不得異地打卡,保安要加強監督 。
2.未到下班時間,員工不得提前下班 。如有需要外出的,保安憑《出門證》放行 。
3.上班期間需要外出辦事的,須持有車間主任或生產制造部開的《出門證》,保安憑《出門證》放行,并記錄出門和返回的時間 。
4.外來人員無故不得進入公司(廠) 。如因工作、業務等需要的來訪者,須填寫《來客登記簿》并填寫《來客接待申請單》,申請單要注明接待人的姓名,當來訪者離開時,由接待人簽注姓名,回單交回門衛處 。
5.對攜帶物品進出的人員,保安要例行檢查,員工應積極配合 。
6.嚴禁公司員工帶未成年人子女進入生產區域 。
7.公司行政、辦公人員進出生產廠區的不用出門證,但保安要做進出記錄登記,有攜帶物品進出的,憑《出門證》或《出庫單》 。
第二條:車輛出入管理
8.各類機動車輛進入公司(廠)區內,應注意安全第一,車速應控制在10公里/小時內 。如因超速而發生意外的,由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
9.公司各種車輛包括私車在新廠或老廠之間往來辦事的,憑內部通行證進出,但要按規定區域位置停放 。出廠時,如保安有要求,應主動配合檢查 。
10.外來車輛須按規定填寫《車輛進出登記表》,離開時加注離廠時間 。
11.外來車輛空車離廠時,保安必須檢查 。
12.公司員工的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等,統一停放停車棚內,一律不得進入生產區 。
13.各種車輛裝貨出廠的,保安門衛憑倉庫的《出庫單》或制造中心開出的《出門證》,才準許放行,否則一律不得放行 。
14.本公司貨車出門的,保安要登記車輛出廠時的公里數,去向目的地,車輛返廠時記錄總里程,(一車一本登記簿記錄)每月匯總 。
15.政府機關、財稅、銀行、工商等相關部門車輛進出公司,無須填寫《登記簿》 。在進入公司的同時,保安應通知有關部門,做好接待工作 。
第三條:物品出入管理
16.外來物品進入公司(廠),客戶攜帶工具或物品進入公司(廠)的,由客戶在《登記簿》上注明所帶物品,當客戶離開時,保安門衛要核對后才放行 。
17.需外出維修的公司物品、設備,由設備動力科填寫維修聯系單,并經生產制造中心副總鑒字,門衛憑單子放行 。
18.委托外加工、委托外檢測的成品,半成品,各車間需外發的原材料,門衛憑《出門證》放行 。
19.設備外借,《出門證》須經生產副總簽字審批確認,門衛要作詳細登記后才許放行 。
20.產成品出廠:門衛憑倉庫的《出庫單》,經核對無誤后放行 。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與前制度有不一致的,按新制度執行 。
【觀光車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企業車輛管理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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