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規程管理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七 )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 。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 職權、玩忽職守、徇私 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__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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