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創業投資協會成立,中國創業基金會( 二 )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執行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決議;
維護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中國創投專委會交辦的工作;
關心、支持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工作,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各項活動,并提供中國創投專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按規定交納會費;
向中國創投專委會反映情況,提供中國創投專委會所需相關信息;
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創投專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的行為,經中國創投專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一、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一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修改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
選舉和罷免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
審議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審議中國創投專委會終止事宜;
審議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 。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指導部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 。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
二、理事會
第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是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國創投專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
第十八條擔任理事的條件:
具有1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經營業績良好,在所在省市區具有一定影響力;
積極出席理事會會議 。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中國創投專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中國創投專委會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 。
第二十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一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三、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并對理事會負責 。
第二十三條擔任常務理事條件:
具有2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經營業績較為突出,在中國創業投資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積極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如遇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屆4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報經中國投資協會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熟悉投融資業務,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八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并報中國投資協會批準后方可任職 。
第二十九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中國創投專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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