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 二 )


第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學籍管理,將隨遷子女學籍管理納入本市學籍管理系統,實行全市統一管理的學籍檔案制度,并加強核實檢查 。
教育招生考試部門應制定考生報名資格審查規定,審核隨遷子女升學考試資格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提供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并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
公安部門應協助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做好中考、高考報名考生的身份審查工作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劃資源部門應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合法居所相關證明的審核工作 。
第六章 ?附則
【2022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26年12月31日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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