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時刻有大用 如何制作入職登記表?( 二 )


七、簽收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簽署勞動合同后,要交一份給勞動者 。實務中也常涌現,勞動者拿到了勞動合同,但事后又說用人單位沒有給 。此時,用人單位要證明已經將勞動合同交付給了勞動者 。在入職登記表中載明已經將勞動合同交付給了勞動者,就可以證明勞動者已經簽收了勞動合同 。
同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簽署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為防止涌現勞動合同遺失、被盜等導致不能舉證簽過勞動合同的問題,在入職登記表中明白已經收到勞動合同,即便不能供給勞動合同文本,也能夠證明雙方簽署過勞動合同,不用支付二倍工資 。
八、防訛詐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以訛詐手腕,應用人單位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形下訂立或者變革的勞動合同無效,此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
實務中,常有勞動者應用虛偽信息入職,但用人單位并沒有強調錄用勞動者的前提是信息的真實性,這就導致勞動者雖然供給虛偽信息,但并沒有被認定為訛詐 。
所以,我們要在入職登記表中設計防訛詐條款,明白招用勞動者是基于入職登記表當中記錄信息的真實性,信息的真實直接決議了用人單位的意思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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